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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

是!你真的有病,叫「媽寶病」!("mama's boy" has become a new mental disorder?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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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方面的疾病, 大致分重度和輕度。通常有病識感的人是處在輕度的狀況, 他們意識到不想再讓自己這樣下去, 會想解決自己的問題, 也不太會造成人家麻煩, 所以會盡力去配合醫囑。看新聞說法, 似乎這中指男是重度的, 但重度患者通常不會認為自己有病, 這類人把 "有病" 放在嘴巴講的時候, 通常還參雜演戲的成份, 目的多是想博取同情或把自己造成的禍害行為合理化。

有些恐怖情人/伴侶, 也是打了人造成傷害之後, 再和被傷害的人下跪道歉自殘, 要博取同情。我覺得這個中指男也有點這種況味。他的確有病, 但是他並不是像他表現出來的有病識感, 而是, 就像那些恐怖情人一樣, 說自己有病只是要博取同情, 合理化自己的行為, 當被害者一時心軟放過他, 他一定還會再犯, 說穿了, 就是不負責任;和願意為自己負責的真正有病識感的人是不同的

擋救護車的蕭姓駕駛,他不但沒忘記紅燈要停車,而且很規矩地停在停止線之前,鏡頭拉遠一點,橘色轎車保持直線前進,沒有左搖右晃,連切換車道也很平穩,和醫師口中焦慮的症狀,大不相同。搖車窗、比中指,這種東西,其實都一定要在很清楚的意識之下,而且是一種蓄意,也許是一種憤怒,或是情緒的反應真的犯病, 會做出無意識下的混亂行為, 那些是我們生下來就具足的本能性的反射動作。但比中指、停紅燈、間歇性剎車並非人生下來就有的本能性反射行為, 所以他的行為並非完全是因病發作, 而是情緒主導意識的成份居多, 之後的脫罪之詞, 其真實性多少, 我想就不言自明了。

有什麼事都拿 "精神疾病" 出來擋, 不但害病患全被汙名化, 台灣又規定只有家長有權處理有精神疾病的家人, 真的很不合理~~養子不教,父 (母) 之過,法律不知有沒規定, 如果亂放出來造成禍端, 家長是不是也該連坐法處置?? 不然就該規定, 家長不處置, 那就社會大眾舉證然後社會單位強行介入, 因為家長擺爛讓他們的家人造成禍事已經是事實了~~

或者像某臉友說的:「駕照的體檢好像該改成每幾年覆檢一次,且需檢附精神狀態的檢查結果。要不然這種人開車出門跟帶著手槍有啥兩樣?

對自己不負責任, 家人不想管或是根本管不住時, 那這種人就等於是不定時炸彈, 隨時會威脅週遭人的安全。法律是否應該針對犯案者的 "行為", "動機" 去做出修正, 而非只是僵化地 "精神病=可除罪化" , 或許能減少類似的悲劇發生的可能性~~



你們來到這個世界,是為了要學習與了解:你所接受為「真理」的任何觀念,其實都只是一個你所抱持的信念。「你的」世界就是由「你自己」一手所創,真理就只有這一個。 要創造自己的命運,你所該做的,就是學著審查自己信念的本質。--- 賽斯書《個人實相的本質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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